一、保障对象
1、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为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
( 1).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每年1月底前,各级扶贫部门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当年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各级民政部门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当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汇总后筛选出重复人员名单(对重复人员认定其中一种作为困难群众标识)并逐级上报。省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保障对象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建立全省大病补充保险人员信息数据库。
二、资金筹集
1、大病补充保险资金纳入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2、 大病补充保险年度人均筹集标准为60元,由各级财政承担。省、省辖市、县(市)财政按30%、30%、40%的比例分级承担(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18元、18元、24元);对省直管县(市)和财政直管县(市)省财政承担60%,县(市)财政承担40%。以后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水平、医疗费用增长和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收支等指标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3、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当年大病补充保障人数和财政负担标准归集财政补助资金到省财政专户。
三、保障范围和水平
1、 困难群众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含)的部分,直接进入大病补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
2、 大病补充保险的起付线为3000元,起付线以上分段按比例报销:3000—5000元(含5000元)报销30%;5000—10000元(含10000元)报销40%;10000—15000元(含15000元)报销50%,15000—50000元(含50000元)报销80%,50000元以上报销90%,不设封顶线。
四、经办管理
大病补充保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2017年为大病补充保险制度试行期。试行期间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公司河南分公司承办全省大病补充保险业务。(供稿:卢氏县人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