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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为由申请仲裁不予受理
时间:2016-04-27 08:02:48   来源:中国有线电视新闻网   点击:

【来电咨询】:

    律师,您好!我是衡阳市某区妇幼保健院的护士,2008年入职以来,该妇幼保健院至今没有为我办理、缴纳社会保险,今年过年后,我要求单位为其缴纳2008年至今的社会保险遭拒绝,于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询问了解,被答复不予受理我的案件,我很是不解,这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法律解析】: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未按照险种全数缴纳社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理论上也属于劳动争议,但因为法律有明确规定,以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为不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应当由当地的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处理。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解析说,不予受理的依据是:《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任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因此,社会保险征缴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如果人为的司法权强行介入或者干预,不仅不利于日益完善社会保险功能的正常运转,还不利于合理划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责,更不利于有效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文/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 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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