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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宿州两法院 民事审判出奇观
时间:2016-04-11 16:01:54   来源:中国南方   点击:

  安徽省萧县法院在2009年9月4日开庭审理了王某诉宿州市新华书店和萧县新华书店劳动争议案.开庭期间便出现了第一幕奇观:书记员(法官客串)竟伏在审判席上酣然入睡,直到庭审快结束时才被审判员袁元推醒。想必庭审笔录是提前做好的啊。看来此案审理前就有定论,敷衍一下原告也没有必要。所以审判长未让原告作陈述辩护就宣布庭审结束。法官袁元解释说:“我们没有藐视羞辱原告的意思,只是书记员头天晚上没休息好,睡一会,正常的。我们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为你开庭,应当感谢我们才对,当然并不影响判决结果。” 结果原告败诉。

  奇观二:在此案一审期间,被告多次宴请萧县法院负责民事的副院长龚建峰.其中一次在萧县枭龙饭店被告请龚建峰副院长法警队队长李健及他们的朋友吃饭正好和原告相遇。他们这样说:我们早就认识,大家都是朋友,没有此案我们也经常在一起吃饭。如果日本人请客,大家肯定不去。

  奇观三:宿州市中法2010年3月二审此案,法庭引用了被国务院于2001年10月19日废止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决定』条文对此案作了判决(判决理由之一)。废止失效的法规还能用来判案,开创了中国和世界司法史的新纪元。

  奇观四:萧县和宿州二级法院都引用了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作为判决理由,法庭认为原告当时因被追究刑事责任就与用人单位自然解除了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无需出具书面通知给劳动者,现在在主张权利显然已超出诉讼时效。但最高法院对此却有明文法释规定,即法释(2004)8号;(2004年7月26日公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全文如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自劳动者收到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书面通知之日开始算起。硬性规定必须出具书面通知和时效如何算起。而法院却说无需出具书面通知,也超出了时效。显然,一审二审之判决书上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完全违背了最高法院的(2004)8号的法释规定。二级法院及安徽省高院,对此全部置若罔闻。其中玄机何在?耐人寻味。二审法官(此案审判长)王静休庭后解释说:“司法解释不是法律条文,不具备法律效力。”遗憾的是就在此案判决后不久,此法官就贪赃枉法被判了7年徒刑。

  奇观五:安徽省高院认为萧县法院和宿州法院用废止的法律进行判决并将法释规定视为乌有而又不采纳原告出具的被告伪造的商调函之举证事实,是完全正确的。因此驳回原告的再审请求。

  案由概述:2009年底原告王某起诉宿州市新华书店和萧县新华书店,请求法院判决恢复工作关系。法院以原告被追究过刑事责任,原告和被告的劳动关系就自然解除并超过时效为由一审判原告败诉。2010年3月二审维持原判,2014年初安徽高院驳回原告申请再审请求。法庭内外及法律文书所述如上和附后。

  一审二审法官经典语录:

  1,我能给你受理这个案子就不错了,你竟然还要上诉。(原告接到判决书决定上诉时,一审法官袁某对原告说.)

  2,困了,睡一会,正常的。不影响叛决结果(袁法官解释书记员开庭睡觉所言)。

  3,你一个劳动者和一个集团公司打官司,能赢吗?(二审法官王某在和原告通话时说。)

  4,被追究过刑责的人,想主张权利,比较难(二审法官王某给原告上 课课)。

  这样的审理和判决。出现如此奇观,到底说明了什么。

  虽然此案时间久远漫长,但法律的公正和尊严并不能因时日的流逝而被湮灭,我们相信正义必胜。

  王湛文
来源地址:http://chinanevs.com/lvyouxinwen/yenadongxiang/201603/6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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