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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求助行为不受慈善法调整
时间:2016-03-22 18:22:17   来源:   点击:

  历经十余年努力,我国公益慈善行业的首部法律终于走上前台。日前,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作为慈善领域的基本法,新法也激起了与会代表、委员的广泛讨论。为什么要设定慈善组织的年度管理费百分比?是否禁止个人发起网络募捐?专家认为,慈善法从无到有的过程是中国开门立法的一次典范之作,但正式出台后,仍急需在内部治理、慈善机构行业自律等方面完善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办法,推动现有慈善制度体系与慈善法的衔接,将这部“善法”真正落到实处。

  背景“怀胎”11载终获通过

  从2005年民政部提出对慈善法立项,至今已经历十年有余。2006年,慈善事业法进入了立法程序,但之后被长期搁置,直到2013年11月,才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并确定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起草,分别于2015年10月和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和再次审议,此后于2016年1月面向社会

  公开征求意见。

  其实,在官方慈善法出台之前,政府部门和民间的学者专家一直在为慈善立法一事建言献策、积极奔走。民间不仅参与呼吁,还参与到“法”的制定中来。经由多个立法专家团队共同研讨,慈善法先后有民政部版本、清华北大专家建议稿、中国公益研究院专家建议稿等好几个版本,这些专家建议稿甚至上交政府部门进行决策参考。

  而事实也证明,中国慈善行业近十年飞速发展,急需一部统一的慈善法使公益慈善组织规范化、透明化。如今,众多专家学者期待的“一部善法”,或将使公益慈善行业的众多问题有法可依。

  聚焦

  释疑

  1管理成本标准过高?

  管理费用对NGO不是“死”规定

  全国人大闭幕会上,表决通过的《慈善法》第六十条有这样一条:“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实,这个条款的修改经过了几次,包括从一开始草案没有比例限制,到统一限定为15%,再缩小到10%。

  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南都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解释说,因为慈善

  组织规模和运行方式不一样,其开展募捐活动时的成本压力必然不同。行政成本一刀切就会“有些麻烦”。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全程参与慈善法制定的全国政协委员王名认为,提交大会的慈善法草案将公募基金会的管理费用限定在年度总支出的15%,是经过反复讨论后的结果。之所以遭到质疑,是因为很多人对慈善组织的印象

  还只是资助性的,募集来了钱转移出去,没有把服务性的组织涵盖在内,觉得成本不应该过高。

  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分析称,对于管理成本,条文里限制主体是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给没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留了一个缺口,也留下了以后继续制定规则的空间。

  “对某一类组织它就是死规定,但它给你提供多种途径选择。如果你突破这个规定,就有一个向公众说明情况的义务。当你说明不了,或无法取信于捐赠人、公众时,继续募捐就会有影响。”金锦萍说,但对于设立在公募基金会下的专项基金,或挂靠在基金会下面的民间组织,10%不是死规定。

  金锦萍强调,10%的管理费用不包括业务活动成本、募捐成本及其他费用,它限定范围缩小了,却使得空间变大了。

  释疑

  2个人不能公开募捐?

  新法并未限制“个人求助”

  “个人不得公开求助”、“个人展开公开募捐是非法的”……慈善法讨论稿出台,类似讨论在网上疯传。

  金锦萍直言,好多争论缘于概念不清,慈善法规定个人不能公开募捐,但并不禁止个人求助。“网络上个人或其亲友遇到困境,我们可以发出求助。从法律上来讲,这不是募捐也不是捐赠,而叫赠予,适用于民法和刑法的规定。而《慈善法》中规定的募捐,是公益组织基于慈善宗旨,为不特定公众利益开展的慈善活动。”

  她说,个人发出求助没问题,但个人发起募捐活动这是法律不允许的。因为募捐主要为公益项目,对慈善组织而言,它本身是非营利组织,所有所得都要归于公益项目,而个人不能从慈善组织实现利益的私营化。

  徐永光也认为,个人有困难可求助,并不受《慈善法》调整,这也是新法一大亮点。另外,他认为,个人求助不等于非得他自己发出。因为有些人或许已经病得很重,但可以通过朋友和家人替他发出求救,这也

  不是个人网络募捐。

  那么,当人们遇到困难需要筹款,如何进行筹款才是合法的呢?王名解释称,《慈善法》为特定需要帮助对象的募捐行为实际上给了三个出口。第一,通过成立慈善组织来开展这个活动。第二个选择可以跟现有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第三就是本法定义的慈善募捐,指的是慈善组织为实现慈善宗旨开展募集财产的活动,主体是慈善组织,非慈善组织不在法规范围之内。

  释疑

  3为何指定网络募捐平台?

  通道特定化或将转变监管方式

  现在市场上出现了一些网站,总是以众筹的名义,推大量个人求助的案例。这样的网站、平台,慈善法怎么规范它?按照新法,以后向公众募捐的平台,必须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从而把网络募捐通道特定化。

  对此,王名解释说,它是试图把现在行政监管转向现在新的监管方

  式,想发挥移动互联包括大数据信息平台的作用。

  对于现在越来越多的网站,以众筹的名义,发布许多个人求助,相当于个人和一个公司之间在合作,这种跟平台、公募基金会关联不是特别大,《慈善法》没有规定不可以,但到底怎么办?

  金锦萍说,这得看怎么分析它的法律关系。因为这类公司不具备劝

  募资格,它只是提供中介服务,或提供供和需的对接。有些个体可以在网站发布救助信息,那些做善事的人可以爱心传递给更多需要帮助的人。但需要注意的是,所有资金不能通过网站,否则网站将会变成非法募捐组织。而接受捐赠的行为也会变成民事赠予,捐赠者自己要知道风险,并且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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