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非法排放生产废水2600吨造成当地河流环境污染的线索,向徐州市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家环保社会组织发出了督促起诉意见书,上述组织收到后分别复函称,目前不具备开展公益诉讼的能力,无法承担起诉讼的责任。徐州市检察院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起诉该案问题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获得同意并提起诉讼,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今天上午的庭审中,公益诉讼人、被告围绕被告公司应否承担将污染水体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公益诉讼人主张被告2014年、2015年两次排放共计2600吨生产废水、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26.91万元能否成立;公益诉讼人主张如被告不能将其污染的环境恢复原状,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其数额以26.91万元为基数计算三至五倍,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公司先前所缴纳的罚款是否应当在环境修复费用中抵扣四大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记者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