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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一警察举报上司6年后遇从天而降的“罪与罚”
时间:2016-03-07 17:38:10   来源:百灵环保网   点击:

  2月25日,“张国峰伤害盗窃案”再审开庭一再延期,在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当事人堵住主审法官,质疑个中缘由,法官对此耐心解释,希望当事人家属理解。

  警察张国峰犯“伤害盗窃案”再审被延期背后:该案共致7人入狱 两警察获刑

  等待了14个月后,已经服刑4年多的林业警察张国峰并没有等到如期开庭再审的消息。

  2016年2月25日,原本是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民警张国峰犯故意伤害、盗窃罪一案再审开庭的日子,但想不到的是,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天又临时通知再审开庭时间延期至3月21日。

  这次再审开庭,距案发4年4个月,距一审判决已有3年多,距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至今,也已经过去14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个中缘由,法院给当事方的说法是,庭审前收到了一份“黑龙江森林工业总局关于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效的情况说明”的新证据。但疑惑的是,这份新证据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2月14日,而当事人在2月16日却收到了法院再审开庭的传票。

  判决书显示,张国峰两罪并罚,一审被黑龙江苇河林区基层法院判刑8年,并处罚金3万元。

  4年来,围绕这起“警察伤害盗窃案”的诸多存疑,之所以持续成为社会舆论的关注,不仅因当事人的警察身份特殊,两警察被判入狱的同时,也因在“警察盗窃案”中为坐实罪名,又疑似“无辜”牵连当地5名农民入狱,更因为在“罪与非罪”之中至今存在被人为制造“冤假错案”的广泛争议。

  是什么原因导致一个指令再审的案件一再延期?它背后又有着怎样的案情事实?

  迄今为止,自民警王宇、张国峰从2011年10月28日晚在家中带走后被刑事拘留,各种质疑就不断从坊间传开:张国峰举报上司遭报复,伤害案先定罪后鉴定,司法鉴定疑造假,盗窃案先定罪后报案……随着记者的调查深入,一起疑似因上京举报火灾事故弄虚作假的警察,在6年后被从天而降的“罪与罚”击落于人生谷底的遭遇逐渐清晰。

  入狱民警:一警察世家,一军人复员

  对于张国峰的牢狱之灾来说,“故意伤害”又好像只是一场导火线。

  张国峰1973年出生,1994年从中国刑警学院毕业。他的父亲张海在退休前是牡丹江林业系统的一名老警察,并在公检法部门的各个工作岗位上干了一整圈。而他的母亲也是林业系统一位检察官,退休前曾任副检察长职务。

  “王天奎他是自己滑倒的。”2016年2月25日,已经出狱2年的王宇告诉记者,2011年10月28日的事发当天,他与张国峰根本没有动手打伤治安队长王天奎,“我俩是被诬赖的,根本没有判决书认定所谓‘将房门反锁上,二被告人对被害人王天奎头、面部等部位进行殴打’的事实。”

  其实,他们3人均为同事,都是牡丹江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的民警。

  王宇是一位退伍军人,从辽宁海城市81182部队转业复员,是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内勤民警。

  而张国峰毕业后在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刑警大队负责技术勘查,1996年晋升为副科级侦查员,曾获嘉奖1次、三等功1次。2009年,在刑警大队主抓技术工作的张国峰,被调任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王宇说,如果自己跟张国峰真打了王天奎,自己也不会在出狱后再多次去控告申诉、举报、上访,“男子汉敢做敢当,有罪也就认了。”

  但一审法院认定王天奎为“轻伤”,判决依据是三份法医鉴定书以及王宇的两份有罪供述。就此,法院判决张国峰和王宇犯故意伤害罪,两人分别获刑2年6个月、2年。

  他俩“获罪”的原因似乎很简单:2011年10月28日上午,王宇、张国峰在身为治安队长王天奎的办公室里发生了一场小小的“论理”引发:因王天奎发现其脸部有伤,并自称是被张国峰、王宇俩人打伤。

  于是,三位同事之间的“戏谑”,转眼间就演变成一起造成王天奎轻伤的“故意伤害”案。

  不过不同的是,张国峰比王宇多了一个“盗窃”的罪名。为此,张国峰被判犯盗窃罪,获刑6年5个月。只是,王宇刑期已满早已出狱,而张国峰还在狱中。

  判决书显示:2012年9月3日,黑龙江省苇河林区基层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国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一审后,张国峰提出上诉。2013年1月10日,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未开庭审理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张国峰的父亲张海提出申诉。2013年5月9日,黑龙江省林区中院作出通知,驳回申诉。2014年11月22日,黑龙江省高院以“原裁判认定本案的部分事实不清”作出再审决定书。

  在目睹了多次出庭受审的张国峰在庭审上的义正辞严,在多方面了解儿子被判刑的“冤情”后,步入晚年的张海决定要为自己的儿子讨个说法。

  于是,3年来,从一审到二审到再审,张海一直为张国峰的案子东奔西跑。他一边向全国法律专家咨询求助,又不断地替儿子向法院上诉、申诉,一边不时的向上级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反映真实案情,叙述儿子被人为制造 “冤假错案”遭打击报复的真相。

  供热站租赁合同纠纷引发故意伤害案

  张国峰一直没有“招供”自己打伤过王天奎,也没有指认过王宇打了王天奎。

  在多次的庭审中,张国峰、王宇辩称,王天奎的伤情是他自己滑倒所致。辩护律师指出,所有证人无一人在案发现场目睹事发经过,无法证明张国峰、王宇殴打了王天奎。

  案卷显示,王宇仅作了两次有罪供述。庭审中,王宇说,他曾受到过办案人威胁、恐吓,“指控张国峰,保你没事,否则,把你媳妇也抓进去”,并指出威胁他的公安办案人员叫单存有。

  对此,王宇告诉记者,王天奎在办公室里自己不心滑倒碰伤了鼻子才出血,这点伤就构成了轻伤,本身就是一个“阴谋”。

  王宇说,他做出有罪供述的原因,是迫不得已,因为自己被办案人员带到一间黑屋审讯,罚他站了6天7夜,不让坐,不给水喝,不给东西吃。

  办案人员还威胁他,如果不承认自己打人和不去指控张国峰打了王天奎的话,就把他的妻子按非法经营罪一起抓进来,“不过实事求是的说,这期间,办案人员没有动手打过我,但是几天几夜不让坐也不给水喝,谁也受不了。”

  对于在王天奎的办公室里发生的争吵,王宇接受采访时向记者还原了当时被“诬赖”打伤王天奎时所发生的前因后果。

  王宇介绍,他的妻子刘淑芹和张国峰的妻子徐兆杰等三人,由于没有正式工作,2011年1月18日,就一起承包了穆棱林业局河北供热站,由刘淑芹与穆棱林业局签订了租赁协议。到了当年的10月25日,林业局一直没有按时履行协议,也始终没有提供验收合格证书。由于未取得验收合格证,依照国家规定,锅炉和上煤机严禁使用。因此,刘淑芹等人不敢违规操作开机使用。

  由于当地的居民无法取暖,就到穆棱林业局反映情况。在没有调查实情的情况下,林业局便将所有问题归咎于刘淑芹一方。

  当年10月27日上午8时许,穆棱林业局局长张玉江带领包括公检法在内的有关领导到供热站召开现场办公会,林业局副局长杨文才宣布解除合同。下午3时许,穆林业局副局长杨文才、副书记温宏生(主管政法)、公安局局长艾志利等领导以及包括治安队长王天奎在内的数十人到达供热站,准备强行接收供热站。

  在双方争论中,杨文才打了刘淑芹一拳。王宇等人报警,警方不愿理睬。

  “直到后面去法院打官司,林业局补偿了我们200多万的损失。”王宇透露,明明是林业局自己违约,却想利用公权力逼迫承包方退出供热站经营。

  于是,就出现了上述张国峰、王宇找王天奎“论理”而引发所谓的故意伤害案的一幕。

  “2011年10月28日,我早上上班在单位的走廊里看到张国峰,就叫他一起去王天奎那里,因为王天奎是治安科长,当天也去了供热站现场。见到了王天奎,我就提出要求立案处理穆棱林业局局长杨文才打我媳妇刘淑芹一拳之事,但王天奎说这些人都是领导,他办不了。当时,张国峰就插了一些话,提起了王天奎一些‘丑事’,张国峰说:‘以前在我舅嫂去世时,你王天奎在我媳妇的手中还拿了100元钱交了电话费。这事情你王天奎都不肯立案处理,那你王天奎跟我们去单位纪委书记那里去,敢不敢去?’听到此话,王天奎觉得很没有面子,就生气说:‘你们俩给我滚出去’。见此,我就说,那一起去纪委书记那里说去啊。这时,王天奎就气愤地抡起水壶打了我俩几下,就把茶水撒到地板上了。不知道是王天奎因其身体胖还是岁数大了,他在向前走还是退了一步的时候,就突然滑倒在地上,把鼻子磕到地板上。当王天奎爬起来坐在沙发上时,他的鼻子确实出血了。这时,隔壁办公室的同志就进来了,张国峰就说道:‘我俩可没有打他啊’,王天奎接话说:‘就你俩打的’。”

  王宇还说,他当时觉得王天奎自己摔倒后没有什么大碍,就跟张国峰离开了单位。只是后来王天奎如何进了医院,又如何被医院检查后就作出了“暂定为轻伤”的法医临床学意见书,以及王天奎为何硬要咬住是被他与张国峰打伤的“玄机”,王宇一直待到当晚深夜被抓走的时候,他才如梦初醒。

  案卷显示,2011年10月28日9时50分左右,王天奎被送进穆棱林区医院治疗。16时,王天奎提出转院。同时,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侦大队却以张国峰、王宇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18时25分,王天奎在牡丹江林区中心医院才拍头部CT,此后,牡丹江林区法医鉴定所才作出“暂定为轻伤”的“004”号法医临床学意见书。

  据记者了解,牡丹江林业地区公安局在该法医意见书还没作出时,即28日下午五六点钟,针对该起纠纷成立了声势浩大的“10·28专案组”,从牡丹江、穆棱、柴河、绥阳、大海林5个林业公安局抽调了三四十名警力负责该案侦查。

  事实上,这是有备而来。当晚22时30分左右,张国峰、王宇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

  张国峰、王宇被刑拘后,穆棱林业局设立了10个举报箱,举报电话是“10·28专案组”负责人、牡丹江林业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陈刚的私人手机号码。穆棱林业电视台连续数天播放“10·28专案组”关于举报政法干警违法违纪的通知,公布的举报电话也是陈刚本人的手机号码。

  专案组“挖出”盗窃木材案致5村民涉案入狱

  这一切源于张国峰买卖林区的烧柴。证据显示,“张国峰盗窃案”就像是一场有备而来的“先定罪后报案”的前奏,又疑似一起“炮制”的窝案。

  专案组将“盗窃案”所有矛头都直接指向了张国峰。只是意想不到的是,卷入此案的隋永胜、高志永、杨武彬、高玉君、隋光滨5人,至今都想不明白是如何粘上了“张国峰案”。

  出狱的杨武彬告诉记者,自己根本不认识张国峰,一直到一审开庭时才第一次看到张国峰。杨武彬说,他开了一个木板加工厂,多年来,他都会买一些烧柴用于加工木胶板,“买别人的烧柴没事,买了隋永胜有票的烧柴却被抓起来判刑,原来都是因为张国峰,提审的时候,办案人员都要求我去指认张国峰。”

  杨武彬透露,穆棱林区的人都知道张国峰是“被整”的,自己只不过是坐上了张国峰的“蹭车”。

  另一出狱的高志永也告诉记者,2月16日,他在接到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通知书时,送达传票的法官就毫不掩饰的告知他,“大家都知道这个案子主要是搞张国峰,主要是他太猖狂了。”高志永说,提审的时候办案人员也要求他故意指证张国峰盗窃木材。

  据了解,“烧柴”是穆棱林区居民的生活和取暖用的必需品,烧柴来源一是凭票供应,二是上山捡或买。烧柴票是林业局发给林区居民,每年每户按照人口数量分配。一般供应的烧柴家家不够用,还要自己想办法。

  蹊跷的是,受害方即泉眼河林场还没有报案时,专案组就已“未卜先知”,即对一些“知情人”发出了询问通知,好像知道报案者会前来“报案”。

  采访中发现,11月1日,张国峰被关押在苇河林业看守所。穆棱泉眼河林场在11月5日第一次书面报案称,在伐区发现丢失木材约200立方米,价值约8万余元,报案人王殿文称是“伐区剩余物被盗”。

  事实上,11月2日至4日,泉眼河林场还没有报案时,就有多人被“10·28专案组”以“张国峰涉嫌盗窃木材”一案询问。譬如:11月2日,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向穆棱林业局林政科史海军等人发出询问通知书称“兹因你了解我局正在办理的张国峰、隋永胜、高志永涉嫌盗窃木材案的有关情况”,通知他们到公安局接受询问。11月4日,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对“盗窃案”知情人、个体司机谭宇斌以其“了解张国峰、王宇故意伤害案的有关情况”发出询问通知书。

  但一直到11月6日,穆棱林业公安局才作出立案决定书,对泉眼河林场木材被盗立案侦查。

  据了解,张国峰的辩护律师曾向王殿文调查询问,王殿文承认,被盗伐区剩余物的时间、地点、数量,“是10·28专案组”提供的,“案发后根据办案人员统计的数量和金额,林场计算的损失。”

  最后,这起张国峰伤害、盗窃案,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苇河林业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2年7月5日,苇河林业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国峰、王宇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国峰、隋永胜、高志永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杨武彬、高玉君、隋光滨(均为当地村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苇河林业法院提起公诉。

  2012年9月5日,一审法院公开宣判该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结果:张国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5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人民币。总刑期8年11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万元。王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隋永胜、高志永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3年9个月,并分别处罚金2万元、1.5万元。杨武彬、随光滨、高玉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1年1个月、拘役5个月缓刑1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8000元、1万元。张国峰、王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天奎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等共计38146.73元,二人负连带赔偿责任。隋永胜、高志永、杨武彬、高玉君犯罪所得赃款依法没收。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轻伤和木材价格司法鉴定疑似作假

  对于王天奎的伤情,有3份司法鉴定文书。

  第一份是2011年10月28日案发当日由牡丹江林区法医鉴定所作出的“004”号法医临床学意见书。这份“暂定为轻伤”的意见书,依据的是穆棱林业医院、中心医院两个CT报告单。

  第二份是2011年11月9日由牡丹江林区法医鉴定所作出的第“099”号法医临床学鉴定书,对王天奎伤情的鉴定结论为“轻伤”,鉴定依据与“004”号意见书相同。因此,穆棱林区检察院根据这份鉴定报告,对张国峰、王宇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

  第三份是黑龙江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453号鉴定书,这份是根据张国峰、王宇重新鉴定申请,“结合其外伤后有一过性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住院后查体表现及2011年11月1日脑脊液常规检查报告显示为无色、透明、有红细胞8×106/L,分析认为其外伤后有脑轻度蛛网膜下腔出血,目前已愈”。据此,鉴定结论为“王天奎头部属轻伤”。

  后来,苇河林业检察院依据453号鉴定书,提起公诉并指控张国峰、王宇犯故意伤害罪。

  事实上,对于上述3份轻伤司法鉴定,据记者了解,2015年6月26日,北京云智科鉴中心在“福建念斌投毒案”等轰动全国的案件中担任鉴定或论证专家的胡志强等专家,就“被审查人王天奎的伤情是否构成轻伤”作出《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被审查人王天奎在2011年10月28日的事件中,不构成轻伤。”

  对此,王宇还告诉记者,他出狱后,对穆棱林区法医鉴定所作出的两份“轻伤鉴定”去找过法医马骥,有马骥的录音证据。王宇说,马骥承认自己是被领导逼迫而违心做出“轻伤鉴定”的。王宇告诉记者,另一法医于洪也说过:“我一未看过病历,二未到现场查体,三未细看鉴定报告,之所以在鉴定报告上签名,是因为觉得也就走走形式罢了,他们会自己调解,却没想到‘一个轻伤就组成专案组’。”

  张海也说,法院对他们这些被告人提交的真实证据,反正是横竖都不予认定和采纳。因此,法院对“张国峰盗窃案”的被告人辩护意见同样都不予采纳,很多非法证据都不予审查、排除。

  譬如,庭审中辩护律师对于“张国峰盗窃窝案”所涉木材做的3次价格鉴定也提出质疑,认为有造假的嫌疑:均是在鉴定物灭失的情况下进行的;被告隋永胜曾在庭审中对指控的证据提出质疑:“我从来没有被扣押过什么木材。至于盗窃的赃物清单是我在2011年11月9日被刑拘后,穆棱林业局林政科史海军到穆棱林业看守所让人拿给我签字的,是事后伪造的。”

  对此,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法院调取的泉眼河林场采伐许可证,均没有杨木站杆采伐任务。因此,起诉书指控的杨木站杆被盗事实不存在,而相关盗窃物品的扣押事实更不存在,因此,依据虚假的扣押单作鉴定,结论自然虚假。

  不过,对于“张国峰盗窃案”,张海向记者坦言,在政法部门工作了一辈子,他也没有看到过有比此案更为卑鄙的手段去“打击”一个人。“庭审上所有证据已证明张国峰2010年6月13日购买的是高志永捡的一车烧柴,判决书却故意说成这车烧柴是高志永盗窃的,原审判决自相矛盾,判决认定一会是采集,一会是盗窃,一方面对上诉人提供的无罪证据予以确认,一方面又判决上诉人有罪等等。”

  杨武彬也说,“盗窃案”的种种迹象本身都很“诡秘”,自己坐牢的遭遇就像是从天而降的庞然大物,想躲都来不及。

  6年前举报火灾事故涉假疑“惹祸”

  “张国峰伤害盗窃案”共致7人被判刑入狱,如今,其中5人早已刑满出狱,而张国峰、隋永胜还在监狱服刑。

  张海说,张国峰在2004年至2005年间因工作琐事被单位无故停发工资,在其对单位要求处理未果后,就进京向国家信访局反映牡丹江穆棱市一起火灾事故弄虚作假的情况,并举报了有关领导而留下了这些祸根。

  关于6年前张国峰举报火灾事故涉假一事,张海称自己也知道其来龙去脉,并称他也参与了对张国峰的相关劝解工作。

  对此,曾4年连续追踪报道该案的司法部《法律与生活》杂志在《黑龙江林业警察被控伤害盗窃台前幕后》的新闻报道中披露了一些细节:“庭审中,张毳岚律师指出,该案的另一个真正起因,是2003年6月2日张国峰曾因穆棱林业局杨子江木业公司特大火灾,未按上级领导指示修改现场勘查记录(将1000多万元损失修改成30万元以下)受报复……至今张国峰家还保存着完整的火灾现场录像光盘……火灾造成的损失,经省林业消防支队长隋雪峰等人鉴定,损失为27.7万余元。针对张国峰的举报,上级领导十分重视,隋雪峰等人复查后,维持了原调查结论……张毳岚在庭审时指出,张国峰被提审时曾提起大火证据一事,但办案人单存有竟对张国峰说,现在你什么都没了,看你告啥?……截止到张国峰案开庭,扣押文件既未移送,也未返还。”

  张海透露,2011年10月28日晚上,张国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后,陈刚等办案人员到其家中仔细搜查,将包括特大火灾、退休职工王传富之死、棚户区改造等举报材料在内的“案件卷宗材料复印件44张”(其中一张空白询问笔录签名赵春艳)扣押。

  他说,张国峰保存的火灾事故现场的证据里,有原牡丹江林业地区公安局局长王汉兴、消防支队长陈刚、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长艾志利都出现在该火灾事故现场的录像。正是如此,被举报者对张国峰怀恨在心,欲除之而后快。

  王宇在接受采访时也透露,张国峰所举报的事实确实属实,他当时也去了火灾现场,参与了相关勘察工作。“办案人员到我家搜查时草草了事,但是在张国峰家里搜查时却翻遍了每个角落,目的就是想搜出张国峰保存的火灾事故等关键证据。”

  他说,当时陈刚就是牡丹江林业地区公安局消防支队的支队长,该火灾事故跟陈刚等人有直接责任,而张国峰举报的对象正是他们。

  对于办案人员在张国锋的家中搜查和扣押跟伤害案无关的举报材料之说法,记者在电话里向陈刚求证,但陈刚在电话中说,该案过去了这么久,有些细节记不起了,不便接受采访。陈刚说,法院都判决了,很多涉案情况以前媒体也都报道了,他希望记者能够理解。

  采访中,王宇告诉记者,在他入狱的2年时间里,他的母亲和哥哥都因为自己遭受不明不白的牢狱之灾而发愁,一个突发心脏病和一个突发脑溢血相继离开人世。

  “一个人遭受的冤屈与遇上的冤案又何尝不是一种人生的监狱?”王宇说,自己是一个警察,就跟农民一样,只是一种职业而已,一辈子循规蹈距,无非是想心安理得的生活。可是,自己跟张国峰并没有动手打王天奎,也没有随意去打人的动机,但王天奎却变成了“轻伤”,自己为此“蹭车”,被判刑坐牢成了一个罪犯。他说,对方不惜动用公权力弄虚作假来打击报复,这种恶行的人才是真正的罪犯。

  截至发稿时,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张国峰伤害盗窃案”已引起了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的高度关注,该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已经就此案专门听取了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专题汇报。据了解,3月21日开庭再审时,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将派员旁听进行法律监督。同时,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表示,开庭再审时,也将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

  对于事情的进展,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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