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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鄂州市民投诉农行涉嫌欺诈消费 工商不立案
时间:2016-05-09 17:44:05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鄂州三农网讯:9日,湖北省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东分局宣称,经过市区两级法规科再三研究,决定对消费者投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以下简称鄂州农行)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一事,给予不立案不处罚的结论。

  

 

  2016年4月25日,消费者周星(化名)向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东分局古楼工商所递交投诉书,反映鄂州农行与商家联合开展促销优惠活动时,未能享受减免优惠,认为鄂州农行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查,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东分局古楼工商所认为,鄂州农行与商家涉嫌违法行为证据不足,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不立案。

  在工商部门出具的《不予立案告知书》中看到,经调解,涉事单位已给予补偿金额,没有查处的结果可告知。

  对此,消费者周星对工商部门处理结果持有异议,表示十分不满。

  周星认为鄂州农行没有按照广告宣传内容,对消费者给予优惠减免,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银行不能因为“工作失误”,就撇清主观故意应承担的责任。哪怕是批评教育、整改、警告等处罚手段,也可慰藉消费者受伤的心灵,更可彰显执法部门的威严。

  周星气愤的说,鄂州农行根本就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他进行补偿。同时,他也没有谅解鄂州农行的所作所为。

  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一律师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可以从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

  律师强调说,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

  律师还称,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东分局古楼工商所出具的《不予立案告知书》,该所上级部门城东分局相关负责人解释,鄂州农行的确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但由于他们的侵害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只是比较轻微,没有达到立案标准,所以没有对鄂州农行进行立案调查。

  当日,消费者周星向媒体表示,他并没有对鄂州农行提出赔偿要求,也不在乎银行赔不赔钱。他只想通过自己的事件向社会寻求公平与正义,鞭挞各类企业在社会应建立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发展。

  同时,周星表示将不排除通过行政诉讼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事件衔接:

  2016年3月18日,鄂州市民周先生在滨湖南路将军红酒店就餐,结账时被酒店收银员多收22元。事发后,鄂州市物价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介入调查。酒店方面辩称收银员工作失误,导致多收22元,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

  鄂州市物价局在立案后深入调查,最终认定酒店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并对酒店作出2000元的行政处罚,酒店方表示认可并接受处罚。

  编辑手记

  群众利益不可漠视

  鄂州市民周先生前后35天内遭遇2次消费不愉快,有幸接触市物价局与市工商局两个政府执法部门的办事作风与工作效率,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反响效果。

  鄂州市物价局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后,从立案到出调查结果,只花费了2个工作日。不仅给消费者挽回22元的经济损失,还让消费者得到双倍赔偿。在处理消费投诉中,市物价部门极力服务群众,多次上门到酒店开展普法、做思想工作,为消费者争取到500元的补偿金,但消费者再三坚持只要双倍赔偿。

  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物价部门认真、严格执法,把消费者的权益放在第一位。结案时,不仅让消费者满意,商家也为自己的工作失误承担相应的后果表示认同。消费者为表示对物价局快速秉公执法而赠送锦旗,一切皆大欢喜。

  鄂州市工商局从接投诉到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共花费9天时间。在9天的调查中,鄂州农行以“工作失误”将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而工商部门也“理所当然”的认为银行不存在主观故意,不予立案处理符合正常执法程序。对此,消费者感到十分不满与委屈。

  鄂州农行的宣传内容与实际事实有出入,没有让所有持农行信用卡客户享受到优惠,工作上存在过错与瑕疵,理应承担失察,监管不力的责任,但这一切工商 部门以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就这样完结。

  从消费者遭遇消费不愉快,到工商部门决定不予立案。这前后12天消费者接受调查说明情况,被涉事单位多次上门打扰,占用了大量工作时间,影响了生活与工作,这些都没有任何说法与补偿。试问工商部门,群众的利益在哪里?

  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群众的心凉了,那么处理的事情就变复杂了。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社会企业,切不可漠视群众利益。
来源:http://www.ctwqw.com/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10&id=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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