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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收的每一分钱都要公开
时间:2016-03-10 18:11:19   来源:   点击:

  备受关注的慈善法草案被提上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进行审议。大河报当天发出报道“中国好人”王向利遭遇“求助冷热两重天”的故事,引来读者热议。大河报记者梳理发现,慈善法为何受到广泛关注,个人能不能开展自救求助或者帮他人呼吁,媒体作为求助平台面对个人求助该怎么办等问题受到极大关注。

  为此,昨日本报专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

  1.

  记者:慈善法二审稿公布征求社会意见,为什么会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郭林茂:第一个原因,慈善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我们中华民族骨子里就有慈善的基因,历史上赞美慈善的词有乐善好施、守望相助、积德行善、扶弱济贫。对那些不愿意做慈善、不愿意帮助困难的人,我们也给他送个词叫为富不仁。

  第二个原因是,慈善成了我们改革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迫切需要。大家逐步认识到慈善事业在社会管理中具有的功能:缩小收入差距,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成为帮助政府、助力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慈善是我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的补充,是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说到底慈善法一定程度上是解决我们的民生问题,自然大家会关注。

  大家关注慈善法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近年来,伪慈善、假慈善、打着慈善的招牌进行诈骗、诈捐的事情时有发生,直接挑战了人们的善良底线,人们感觉自己被欺骗、被愚弄,迫切希望通过立法制定法律来维护道德与善良的底线,都关注慈善法中对那些败坏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约束性、惩处性条款是否有刚性。这也说明了广大群众对优秀传统文化回归的渴盼。

  2.

  记者:3月9日,大河报报道了《“中国好人”求助路上遭遇冷热两重天》。在指定的官方慈善网求助,20天才募集了500元善款,而在朋友圈和“轻松筹”,却募集了3万多元。公办慈善为什么遇冷?

  郭林茂:我国的慈善事业有传统、起步晚、发展快,但是我们的慈善现状是不适应、无法律、乱象多。

  有一段时间,慈善在我们国家并不被认可,直到1994年2月24日人民日报发表《为慈善正名》社论,才一扫我们原来对慈善的不公正、不正确的理解,同时也激发了中华民族这种原有的优良道德传统。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1994年以后的20年来,我们的慈善事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慈善事业虽然发展很快,但与我们现在的经济发展状况还极不适应。我们现在成了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但是我们每年才募集善款1000亿元,供给与需求也不适应。

  由于慈善事业起步很晚,没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来制约,造成了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一些乱象,而且慈善组织中官办的多,垄断性质比较强,民间的慈善事业没有充分发挥它应有的作用,特别是郭美美事件等典型负面案例,影响了人们对慈善公信力的评价。还有些人借着慈善进行诈骗,比如男子扮“知乎女神”骗捐24万元、女子谎称父亲在天津爆炸中身亡骗捐近10万等。即使有些没有打着慈善的招牌去诈骗,也有一个慈善财产的管理无序问题。这些事情的出现都需要我们将慈善事业的发展纳入法治的轨道,制定法律制度来促进和规范慈善事业的发展。

  3.

  记者:如何重塑慈善特别是公办慈善的形象?

  郭林茂:要解决慈善组织公信力下降的问题,第一是规范。通过制定规范,明确什么叫慈善,谁能做慈善,做慈善的时候该怎么做。

  第二是信息公开。慈善这是公益事业,慈善组织和机构所做的每一件事情、所收的每一分钱、做的每项活动,都要让全社会知道。

  第三是监督管理。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部门要监督管理,全社会要监督管理,还有慈善组织的行业自律等。这些内容在代表审议的慈善法草案中,慈善组织、慈善财产、信息公开、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这些章节里规定得都很详细,所有的措施都是为了保证慈善组织的公信力,让大家相信慈善,重塑慈善形象。

  4.

  记者:生活中,经常有求助人向媒体求助,媒体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发布救助信息,筹集捐款。慈善法草案中的规定是否让媒体面临“欲助不能”的尴尬?

  郭林茂:媒体利用自身的特殊性,确实在慈善救助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对个体的救助。但是由此引发的“爱心官司”也不少见,因为媒体不是专门从事慈善事业的,很难准确掌握相关信息,也很难对捐赠及善款跟踪到底。慈善法出台后,媒体就要“按规矩”去做这些好事了。

  媒体的行为主要是向社会公众募钱。慈善法草案对“募钱”做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一是慈善组织可发起定向募捐;二是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进行的公开募捐。媒体对个体求助的定向帮助,不属于公益活动,不属于此法调整的范围。一旦发生诈骗等行为,媒体要负民事或者刑事等连带责任。

  但是,法律没有把媒体帮助的路子堵死,而是要依靠慈善组织来按照法定的程序去帮,是帮的方式换一下,回到法制的轨道上来。

  5.

  记者:自助或利他渠道是否被“堵”住?

  郭林茂:慈善和公益大致相同,公益是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公众,而个人自助或利他则有明确的帮助对象:自己或别人。公益是慈善,他益和自益都不能叫慈善,自助和利他行为不在此法调整范围之内。

  个人求助是公民的权利,但应按照法定的程序去求助,这样可以防止诈捐出现,善款处理纠纷带来的麻烦。

  个人求助的三种渠道:一是通过相应的社会救助体系;二是与慈善组织进行合作;三是在个体单位、社区范围内开展互济互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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