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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让良心事有法可依
时间:2016-03-22 18:31:37   来源:   点击:

  践行法治慈善的关键,就是要恪守公开透明的原则底线和敢于向违规行为说“不”的亮剑执法。

  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闭幕会,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慈善法。作为我国慈善事业建设的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慈善法无疑是对慈善实践中的经验总结、教训汲取和短板补救的智慧结晶,其为公益慈善正名和遏制乱象丛生的法治功能可以预期、值得期待。

  解读慈善法,首先要树立“大慈善”的全新理念。慈善法的十年难产,其中就包括对“慈善”概念与范畴的认知争议。与传统概念里的扶贫济困不同,法律语境下的慈善,更多的是体现“大慈善”的现代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传统意义上的温饱性救助,基本上已交由政府来承担,不再需要社会组织。现代慈善更注重人的发展和提升,比如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环保和社会服务等领域。这实际上诠释了慈善由施舍性到专业化的特质转变,也彰显出慈善事业与社会发展有机融合、同步提升的常态化趋势。同时,也意味着各类慈善组织或将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分享慈善资源的新架构形成,更需对慈善秩序的法治维护。

  徒法不足以自行。践行法治慈善的关键,就是要恪守公开透明的原则底线和敢于向违规行为说“不”的亮剑执法。这就需要全社会提升敬畏法治、践行法规的自觉性与自律意识,强化对慈善资质、操作程序和善款使用的全程监管。尤其要发挥好政府管束行政权力、尊重慈善规律的示范引领效应。慈善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将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有利于戒除红头文件逼捐的行政怪象,有助于各级政府以遵纪守法和相对超脱的开明姿态,矫正和规范慈善乱象,引领慈善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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